导游管理办法
《导游管理办法》经国家旅游局审议通过并公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 《导游管理办法》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,提升导游服务质量,保障导游合法权益,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和《旅行社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、管理、保障与激励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,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。
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、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,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、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。
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,促进导游职业发展,加强导游行业自律。
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,保障导游合法权益,提升导游服务质量。
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,提升服务水平,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。
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,优化导游执业环境,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。
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,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。
(本文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开发布稿件整理,原文链接见文首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