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遊管理辦法
《導遊管理辦法》經國家旅遊局審議通過並公佈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44號公佈 《導遊管理辦法》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遊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一條 爲規範導遊執業行爲,提升導遊服務質量,保障導遊合法權益,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》《導遊人員管理條例》和《旅行社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導遊執業的許可、管理、保障與激勵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國家對導遊執業實行許可制度。從事導遊執業活動的人員,應當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遊證。
國家旅遊局建立導遊等級考覈制度、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,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、信息化手段對導遊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。
第四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導遊合法權益,促進導遊職業發展,加強導遊行業自律。
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導遊的管理和培訓,保障導遊合法權益,提升導遊服務質量。
導遊應當恪守職業道德,提升服務水平,自覺維護導遊行業形象。
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積極弘揚導遊行業先進典型,優化導遊執業環境,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。
第六條 經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,方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。
(本文據文化和旅遊部公開發布稿件整理,原文鏈接見文首。)